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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转发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转发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外经贸局、工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请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经贸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91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 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本决定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符合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其他程序参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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