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政府专区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关[2005]1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建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劳社[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粤劳社[2005120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建设局(建委)、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在30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农民工,应打破"正式工""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予以明确。劳动合同文本可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或各地根据《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出台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劳动合同文本。

    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有关规定,配合和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了解和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内容、法定条件和标准,具体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根据《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有无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是否得到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等,通过切实有效的监督活动,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二、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级劳动保部门要对照法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通过办公场所公开张贴、专门印发、列入员工手册内容等方法,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建立签收制度。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和公布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

    四、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在时限内依法审结。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案件,可适用部分裁决的规定,通过先予执行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符合减、免仲裁费条件的,应按《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减免仲裁费。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总工会

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