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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5〕810号

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 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我市已完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2004年版药品目录”)启用前的准备工作,决定从2005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版药品目录包括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乙两类,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的甲、乙类药品,费用均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使用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的使用必须是该伤病或生育治疗所需,否则,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使用2004年版药品目录范围中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暂由个人全额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病住院,2005年10月15日零时后办理出院结算的,之前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2004年版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办理费用结算。
    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使用时间,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费用,自2005年10月15日零时后办理结算的费用,按2004年版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办理费用结算。
    五、各有关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做好对本药品目录的解释工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1.2004版药品目录(西药).xls

  2.2004版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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