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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5]805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

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40号)和《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陕西宁夏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异地鉴证异地发证问题通报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各有关考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部、省和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要坚决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的责任制,加强对鉴定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监督。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依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考评员守则开展工作,加强鉴定机构、考评员的考核,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考评员取消其资格。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不得擅自组织和接纳技能鉴定工作。在此特别强调,严禁异地鉴定异地发证,不得携带试题、委派考评员到非职业鉴定所(站)进行鉴定考核
  三、各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要结合今年8月份开展的鉴定所评估情况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鉴定所管理,规范各项建设。
  各单位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附件:《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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