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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
穗劳鉴[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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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为规范我市(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以下简称“二区二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负责广州市行政区辖内的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组织管理工作,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劳鉴中心应与二区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事业单位签订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服务协议。由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受理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由市劳鉴中心负责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程序,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市劳鉴中心应与二区二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协议单位协商该区、县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分配比例。在协议中应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协议单位的收入应用于支付设立窗口场地租金、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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