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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规范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函〔2005〕7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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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穗劳社就〔2005〕1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下简称“就业备案印章”)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备案印章是用人单位已在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的证明,由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职能范围统一刻制和管理。 二、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备案业务的,由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委托,并办理委托手续,双方签订委托书(见附件1)、交付业务印章。委托书、业务印章由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通知的规范样式统一制订。 三、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时,用人单位的备案资料按规定经核实无误并办理备案后,由受理机构在其《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和《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上加盖“流动人员就业管理业务专用章”予以证明;发放和登载劳动手册的,受理机构应在劳动手册相关栏目加盖“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专用章”或“流动人员管理业务专用章”予以证明。 四、各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委托使用就业备案印章的,要做好保管工作,并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及《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规定,依法办理业务、严谨审核资料和规范加盖印章。禁止伪造、滥盖就业备案印章的行为。违者,由委托业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委托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下载: |
1.委托书.doc
2.就业备案印章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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