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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告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通告〔2005〕4号

关于调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20元/床・天调整为30元/床・天,不同级别医院上浮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结算。
    暂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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