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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穗就〔2005〕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社会培养产生更多高技能人才,实现人才强市战略目标,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广州市市级以上技术能手。
    第三条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广州市户籍并在市属单位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均可申报。
    (一)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荣获国家“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
    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取得前三名和前二名;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广州市技术能手
    在行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广州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广东省技术能手”、“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三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按隶属关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行政、工会或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评审委员会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区、县级市属单位报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直属单位和市属合资企业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送回原单位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技师、高级技师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表彰奖励。广州市技术能手按现行规定,根据市级以上技能比赛成绩及实绩,由市劳动保障局确认。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广州市技术能手,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分别为40、60、50名。
    第九条  被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和“广州市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在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能手列入市劳动模范后备队伍管理,优先申报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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