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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5]435号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规范管理,现就本市招生广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广州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公共场所宣传栏目、网页宣传、影视媒体等)前,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须携带以下资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招生广告简章、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含电子版)。
    三、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内容要准确、真实,不能夸大其词,模糊概念,或运用误导性语言;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广告承诺应提交有效证明。
    四、已刊登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生广告,须撤销和重新修改后,再办理刊登及备案手续,涂改后的广告不得发布,备案后的广告不得擅自修改。
    五、对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备案招生广告内容,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备案应在每次招生广告刊登之前,或刊登后1月内完成。广告备案情况纳入民办职业学校年审内容。
    七、招生广告备案手续即时办理。地址:梅东路28号(广州市劳动和保障局服务大厅三号服务窗口)。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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