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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就[200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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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本市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为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按照流动人口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配备和完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设备,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工作。 二、所有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均应使用本局业务信息系统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凡未开通使用该信息系统的街(镇),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广泛宣传等多项措施,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对未按要求办理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在本通知下发后60日内补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一、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二、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按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 (一)中央、部队驻穗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二)市属、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及本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市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引进人才规定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以及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三、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含新招、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按下列要求查验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新招用流动人员的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本市公安部门登记的流动人员有效暂住信息记录或凭证; 3.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4.《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5.《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磁盘); 6.《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无该手册的流动人员需交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张领取)。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在业务信息处理系统上登记了基本信息的用人单位,若登记项目的资料没有变更的,可免收取第1和第4项资料。 (二)办理续用流动人员的备案手续: 1.《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磁盘);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的备案手续: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的花名册(连同电子磁盘)。 四、录用备案的有关表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用人单位免费发放,或指引其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和复制。 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用人单位送交的录用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录用备案凭证,并核发《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应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进行查处。 六、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使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流动就业管理系统,处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并按以下操作程序建立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和流动人员个人就业的电子档案: (一)通过“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查验流动人员的人口登记情况,获取其个人信息;对无登记人口信息的暂不予受理,敦促其办理人口登记后再进行录用备案。在本局业务信息系统未能获取流动人员的人口登记信息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查验其暂住凭证,并登载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 (二)登载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三)登载劳动关系情况以及劳动手册发放记录; (四)打印备案凭证。 七、本局委托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录用备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内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工作。 附件:
1.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办事流程 2.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办事指南 3.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4.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
附件2
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 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招备案: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2.流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明、计生证(核对后退还); 3.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技术工种的,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提供有效上岗证书(核对后退还); 4.《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 5.《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6.劳动手册(无劳动手册的流动人员提交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张领取); (二)续用备案: 1.《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2.劳动手册。 (三)辞退备案: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说明:已填报《用人单位基本资料登记表》的出示单位留存件,不需再提交营业执照资料;各式表格和《花名册》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下载。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至送达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 (一)《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表》电脑汇总表一份。 (二)《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份。 (三)已核盖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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