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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医[2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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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 |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有关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社部发〔1994〕50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的职责 (一)为制定本市社会保险政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与医、药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诊疗方案及相关检查、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技术性评判意见。 (三)对本市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诊断和技术性鉴定意见。 (四)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发生的诊疗、收费及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争议问题,提出专业技术性意见。 二、专家库成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任职于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属编制内(在职)的医(药)专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三)为人正直、处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 (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满4年以上。 三、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二)专家库成员按以下程序确定: 1.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填制《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表》(见附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下统称“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专家进行审核,确定专家库成员名单,并向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公布。 3.专家库成员的退出或增补等变更工作,于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末办理一次。变更申报及审核程序按照本条第1、2点规定办理。 (三)专家库成员应当服从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各调研、论证、评审和鉴定等活动。 (四)专家库成员的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平原则。除指定专家参与的活动外,其他有关活动应采取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 2.回避原则。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利益的活动,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社会保险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 附件: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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