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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5]185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粤劳社〔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有关报表的报送,目前仍按本市现行做法执行,今后待省劳动业务软件系统项目完善后,再统一按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
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粤劳社[200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劳动、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要切实按照《平台规范》要求,制订本地区详细规范,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在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八统一”。《平台规范》落实情况将纳入2005年省政府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各市应在2005年6月底前,在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面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基层平台业务软件”,并完成城乡劳动力基本状况和就业岗位需求状况全面调查和建档建库工作。
    三、按照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联网的建设要求,2005底各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与所属县(区)联网的比例应达到50%,2006年6月底前要达到100%。
    四、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组织考核,到2006年底前实现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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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
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

 

    为完善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按照基本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设施标识、统一人员和经费保障“八统一”的原则,制订本暂行规范。
 


    第一章 工作职责


    全省街道(乡镇)劳动劳障工作机构应按规定承担辖区劳动保障工作,指导管理所辖社区(居委会、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街道(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任务,业务上受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责
    (一)承担就业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1.劳动力供求情况调查。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岗位的调查、收集、建档、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2.就业与失业登记工作。具体承办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档案托管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委托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建立健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个人基本情况台帐、就业再就业情况台帐和数据库;负责调查、统计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情况,并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3.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与流动就业工作。承办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组织转移就业工作;承办流动就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合法权益维护和管理服务工作。
    4.社区就业工作。负责收集、开发、公布社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安置项目;组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为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代办各类社会保险、代管劳动人事档案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5.再就业工作。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初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调查、统计辖区内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承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初审认定工作。
    6.就业援助。负责辖区内“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调查、登记、建档、统计和跟踪服务管理等工作,掌握动态变化情况;承办就业援助具体工作。
    7.职业介绍。为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查询和职业介绍服务。
    8.指导服务。负责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动员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指导并组织失业(下岗)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申请参加岗前和转岗、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帮助失业(下岗)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申请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和政策扶持。
    (二)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负责接收、管理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劳动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组织开展组织活动;建立基本信息库和工作台帐。
    2.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发放工作;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等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领取相关保险金的资格认定;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指导组织社区开展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开展劳动保障宣传咨询、协助信访和劳动监察工作
    1.负责在街道、镇村、社区宣传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2.承办辖区内劳动保障方面的来信、来访登记处理和上报工作。
    3.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参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协助推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并协助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协助监督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制度;
    协助开展辖区内劳资纠纷的调解,排查跟踪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
    二、社区(居委员会、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机构)职责
    (一)政策宣传和咨询。宣传国家、省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助就业与失业管理。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对本辖区失业(下岗)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动态管理,建立各类人员动态管理台帐,定期调查、反馈各类人员动态信息,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三)就业援助。对本辖区内“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进行入户家访,建立动态信息台帐,定期了解、登记、反馈援助对象就业、培训、家庭等方面的信息;承办就业援助具体工作。
    (四)就业岗位收集。负责调查、收集本辖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信息,会同居(村)委会开发辖区就业岗位,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送岗位服务。
    (五)协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退休人员健康、生活等状况调查;建立社区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动态信息台帐,每月上报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六)完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业务流程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业务流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基本内容,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流程,并在全市统一执行。
    一、就业服务管理
    (一)调查发布劳动力供求情况
    1.调查。一是全面调查。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组织街道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城乡劳动力基本状况和就业岗位需求状况调查表(附件2和附件6)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劳动力供求具体情况,重点掌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确定重点援助对象。二是定期调查。每季度要有针对性地了解辖区内劳动力供、求动态情况,重点是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和新办(扩办)用人单位的变动情况。三是挂钩调查。建立与重点援助对象和主要用人单位挂钩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2.建档。按本规范第三章台帐资料相关表格要求,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情况工作台帐,每季度对变动情况要更新一次。
    3.统计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4.信息发布。及时将收集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并通过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发布。
    (二)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
    1.就业与失业登记业务流程。原则上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有关内容执行,农村居民就业与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可参照执行。
    2.建立台帐和统计上报。按本规范第三章台帐资料相关表格要求,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失业工作台帐,每季度更新一次;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3.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
    (1)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主要形式可分为:临时、短期、季节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派遣就业;自营(个体户)就业;自由就业;家庭就业;承包(发包)就业;兼职就业;独立服务就业;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2)结合劳动力资源情况调查,了解掌握辖区内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情况,指导并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建立灵活就业工作台帐。
    (3)宣传国家和省对灵活就业的政策,引导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三)就业援助。
    1.确定就业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城镇特困就业人员;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以及各地确定需要援助的劳动力,包括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
    2.建立台帐。调查掌握辖区就业再就业援助对象数量和基本情况,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逐人逐户建档立册,并建立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台帐。
    3.发放联系卡。向每位登记的援助对象发放《就业优待联系卡》,并告知援助对象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援助内容。
    4.落实援助责任。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与援助对象签订就业援助双向承诺书,将援助任务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确保每名援助对象都有工作人员挂钩帮扶。
    5.分类提供援助。根据援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制订具体的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劳动力等生活特困的就业再就业援助对象,要确保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他非生活特困援助对象,承诺在登记后3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在承诺时间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对象,要为其专门制定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就业计划,加大援助力度。
    6.实行回访制度。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对象,在其就业后的半年内每月应进行一次上门或电话回访,掌握其就业后的情况,帮助其稳定就业。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受理、审核和发放程序,原则上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申办程序。
    2.社区工作人员每季度应跟踪掌握持证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等情况,及时登记和更新相关台帐资料,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3.督促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优惠证》年审。
    (五)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指导等业务流程,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移交与接收:接收辖区内企业移交管理的退休人员资料,按照《××市××县(市、区)××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和《××市××县(市、区)××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表》的格式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并及时归档。
    协助退休党员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建立定向服务联系制度:制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附件1),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其健康、生活状况,并提供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
    3.建立重点帮扶制度: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重点帮扶名册》,对辖区内退休人员重点帮扶工作情况进行统计。
    三、劳动保障宣传和协助信访监察工作
    1.在街道(乡镇)社区及时发布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编印并免费发放宣传资料。
    2.对来信、来访、投诉要及时记录《劳动保障部门来信、来访、投诉登记处理情况表》,并建立工作台帐;能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职权范围内无法处理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呈报所属的上一级劳动保障信访或监察机构处理,对重大或突发事件要迅速介入并立即上报。
    3.有条件的地区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向街道(乡镇)派驻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4.在辖内的居(村)委会,企业中推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组织参加培训、考核、聘请并进行日常管理。
    5.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保障诚信情况,以及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劳动年审。建立劳动关系调解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劳资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资料台帐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按省的统一要求,使用全省统一软件建立动态管台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或增设),包括基本台帐和统计上报表。
    一、基本台帐:
    《辖区城乡劳动力基本状况登记表》(附件1〈表1〉)
    《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名册》(附件1〈表2〉)
    《城镇“零就业家庭”名册》(附件1〈表3〉)
    《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名册》(附件1〈表4〉)
    《外来流动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1〈表5〉)
    《辖区用工基本状况与岗位变动情况表》(附件1〈表6〉)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附件1〈表7〉)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表》(附件1〈表8〉)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重点帮扶名册》(附件1〈表9〉)
    《劳动保障来信、来访、投诉登记处理情况表》(附件1〈表10〉)
    二、统计上报表:
    (一)《城镇劳动力基本情况表》(附件1〈表11〉)
    (二)《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表12〉)
    (三)《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表》(附件1〈表13〉)
    (四)《省内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情况统计表》(附件1〈表14〉)
    (五)《外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表15〉)
    (六)《就业岗位开发使用情况表》(附件1〈表16〉)
    (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表》(附件1〈表17〉)
 
 

    第四章 服务规范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已任,坚持人本服务宗旨,努力规范服务行为,具体要求是:
    一、 树立统一的人本服务理念。在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行统一的人本服务理念,即“诚心服务,真情相助”,创立我省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品牌。“诚心服务”主要是做到“六心”,即接待群众热心、解答问题耐心、办事处事细心、帮助群众诚心、提供援助贴心、服务充满爱心;“真情相助”主要是做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真情投入,帮其所需,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二、落实八项服务要求
    (一)文明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诚信可靠;工作场所舒适便利,体现人性化宗旨。
    (二)公开服务: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服务准则、规章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服务场所上墙公开,使服务对象一目了然。
    (三)主动服务: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定期、不定期主动上门或主动联系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需求,并想方设法满足需求。
    (四)承诺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结合实际提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承诺。
    (五)配套服务:有机整合各项服务项目,使各项服务相互衔接,相互配套,提供“一揽子”、“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六)重点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及特困退休人员实行“一对一”重点跟踪帮扶务。
    (七)个性服务: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和个人提供专项和个性化服务。
    (八)高效服务: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管理活动,统一服务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供高质、高效服务。
    三、推广服务文明用语,培养良好的服务言行在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中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窗口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详见附件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管理制度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运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岗位职责制度。根据机构的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基本职责。每年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切实做到机构工作人员分工合理、任务饱满、职责明确、便于考核。
    (二)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可从“德、勤、绩、效”四个方面设置具体考核标准,其中“德”主要是反映职业道德水平和遵守服务准则情况;“勤”主要反映出勤和走访服务对象情况;“绩”主要反映完成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效”主要反映工作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合理化建议等情况。以上四个方面分别占总评分的20%、20%、40%和20%,年终进行考评,评定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对积极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工作成效突出的人员,可设单项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应予辞退。评分可通过服务对象评价、员工相互评价和领导评价综合评定。
    (三)建立业务培训和学习制度。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应掌握的知识、技能标准按照部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轮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国家规定证书的才予上岗,逐步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同时,街道(乡镇)机构每半个月应安排一天的业务学习,社区工作人员应每月组织一天的业务学习。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做好记录,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试,考试成绩列入年终考核评分的内容。
    (四)建立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各街道(乡镇)机构都应根据本规范要求,明确资料台帐的设置、记录、责任、管理等要求,设立备齐资料台帐。
    (五)建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依照本规范,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管理、服务行为规范等方面作详细、明确的规定。
    (六)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各类业务经费的收支行为和管理要作详细规定,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按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督查。
    (七)建立社区(居委会、村)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根据本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行为规范和绩效考核办法,实行竞争上岗。
    二、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一)建立社会监督投诉处理制度。街道(乡镇)机构应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对群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做到当日先有回音,并提出处理或整改时限,按时限告知或公布处理结果。对工作人员的个人投诉,要责令限时改正。对每年被投诉并查实3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当年考核应评为“不称职”。
    (二)建立定期征求意见制度。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季度发放一次问卷调查,召开一次面向社会各层面的改进服务工作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信息系统


    按照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联网的建设要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实现与所属县、区联网,具体要求是:
    一、使用全省统一软件
    各街道(乡镇)机构应全部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软件”、“劳动保障基层平台业务软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软件”及省要求使用的其他统一软件。全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软件”投入使用后应改装使用该软件。
    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常用办公设备齐全,其中,微机应按编制人数人均1台,应配备证件打印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服务网点)应配备1台以上微机。
    三、实现与县、区信息联网
    街道(乡镇)机构应实现与县区联网,并保证能实时联接,做到在全市所有街道(乡镇)“一点登录,全市共享,自动匹配”。企业社会化管理也应逐步实现与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各街道(乡镇)应保持网络畅通。
 
  

  第七章 标识设施


    一、统一机构名称
    广州、深圳两地级以上市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称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其他地级市所辖街道(乡镇)机构统称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村)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统称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二、统一服务场地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一)服务场地面积要求: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办公和服务场地应为自有固定场所,场所面积要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原则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直接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二)服务窗口和功能区划分要求:
    原则上各街道(乡镇)机构应设置五个基本窗口,即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就业服务、就业援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接待五个专门服务窗口,场地较大的地方可增加服务窗口,此外,应设立宣传栏、意见箱、信息发布栏,资料栏等,并备有各种业务宣传资料供免费阅取。
    (三)统一标识和设施设置要求:
    一是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标识,统一装修基本格调(具体要求另行下发)。二是统一设施设置。地级以上市负责统一全市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服务场所设施设置,具体应包括统一装修要求、统一服务柜台高度和宽度、统一印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设施。其中,服务柜台不得超过80公分高度,杜绝柜台上用玻璃墙分隔服务对象,要为前来办事者提休息座椅。三是统一机构牌匾。地级以上市应按照省的要求,负责统一全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名称牌匾的规格、字体、色彩、使用材料等,并负责统一制作,做到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标识、整齐归一,便于群众识别。四是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将“诚心服务,真情相助”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承诺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上墙。五是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交通工具,保障劳动保障执法和其他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章 人员和经费保障


    一、统一人员配备要求
    (一)数量要求: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数量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与辖区内常住人口的比例应不低于1∶5000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管理的退休人员比例应不低于1∶1000人;总数上,街道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乡镇机构不少于6人。每个社区至少应聘用1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二)选聘要求:
    1.应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劳动保障工作经验、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优先聘用。
    2.所有工作人员应公开选聘,并实行全员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3.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业务培训,经省统一标准考核合格才准予上岗。
    二、经费保障
    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应予保障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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