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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05]20号

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4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的复员转业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应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转业士官安置的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通知执行。?

二、高度重视,深入宣传,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以及城镇就业压力增大等问题,接收安置任务加重,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管理和教育日显重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到家乡建设。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勇敢地参与劳动市场竞争,选择自谋职业的新路子。省军区及各军分区、人武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深化改革,狠抓落实,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全面推进自谋职业与重点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完成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一)要深化安置改革,强化服务意识,继续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省财政继续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10号)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要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工作,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进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合理规范经费来源,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善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二)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与政府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五级六级(原二等伤残)的伤残退役士兵、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转业士官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自谋职业后,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后,再与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县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用。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各大系统单位统一缴交到指定的省财政专户。各地要根据省有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异地入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已婚且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可以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和驻粤部队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直接到部队招考录用、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的,应向省民政厅、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驻穗、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队事业单位需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的技术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县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三)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2001年从我省6市8所高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役后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征字〔2001〕第30号)执行。对2002年从我省12市15所高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出现役后按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第1号)执行。

对1998年、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生活确实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对征集到特别艰苦的边远地区服役的或从事危险工作的士兵,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各地征集机关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在新兵定兵后及时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及家长,作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的凭证。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

各地要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争取在今年内彻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安置历史遗留问题。?

(四)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着眼于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驻粤部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政策的宣传,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安置任务。没有完成2004年度安置任务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第一季度前完成任务。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既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又拒绝按规定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对城镇退役士兵既不能及时安置就业上岗,又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省政府将对各市及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各系统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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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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