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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人发[2005]118号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见附件1,简称72号文)下发以后,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单位操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社保关系处理参考表》(附件2)及《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3)发给你们,并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72号文附件1)一式四份;
    (二)《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由原单位填写以上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依次报送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流动人员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三、相关规定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至72号文下发之日已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流动人员,可由个人选择按照72号文执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一次性补贴资金注入个人帐户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并从次月按新标准计发,同时从72号文发文的次月起,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
    (二)根据72号文规定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由财政安排但已由个人或单位缴交的费用,按72号文规定申请财政资金,并返还其个人或单位。
    (三)72号文下发之前按照《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从1996年1月起执行的,仍维持原做法。
    (四)各有关单位应在流动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及时办理补建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申报审核。流动人员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附件:1.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
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7月1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附件1),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8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进入本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由所在企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附件2),持职工本人档案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数确认手续。
    八、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九、成建制转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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