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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5]72号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7月1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

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附件1),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8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进入本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由所在企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附件2),持职工本人档案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数确认手续。

八、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九、成建制转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

2、《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

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2002]246号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我省实施《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后,即2000年2月17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个月。进入机关工作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补贴的机关工作年限。?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统一按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

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同步,其余部分按粤机编〔2000〕3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补足。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与1998年7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1998年7月至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年度缴费工资按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计算。?

 (三)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

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进入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1.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下同)计算。?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工资计算。?

 (3)1993年10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本人调入企业后核定的工资计算。

2.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下面公式计算:?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1993年所在地职工标准工资+补贴)?

 (3)1993年10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3.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算。?

4.平均缴费指数?

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转换成月数,下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的每个缴费指数×计算每个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后相加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计算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的本息上缴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作为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冲入统筹基金。职工的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和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息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与同级财政作为给予机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帐户补差资金相抵,

结余并入统筹基金。其退休时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六)我省其他按照粤府〔1994〕90号文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未执行粤府〔1994〕90号文的地区,在本通知实行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从1994年8月起逐月补缴个人缴费。?

 (七)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退休按本通知计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高于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水平。?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1.与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省的现行规定处理。?

2.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自已经实行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来自未实现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的:?

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

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doc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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