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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粤劳社[2002]246号

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我省实施《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后,即2000年2月17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进入机关工作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补贴的机关工作年限。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统一按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同步,其余部分按粤机编[2000]3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补足。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与1998年7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1998年7月至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年度缴费工资按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计算。
    (三)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进入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1. 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下同)计算。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工资计算。
    (3)1993年10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本人调入企业后核定的工资计算。
    2. 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临界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下面公式计算:临界指数=临界工资/(1993年所在地职工标准工资+补贴)
  (3)1993年10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3. 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算。
    4. 平均缴费指数
    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转换成月数,下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的每个缴费指数×计算每个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后相加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计算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的本息上缴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作为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冲入统筹基金。职工的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和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息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与同级财政作为给予机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帐户补差资金相抵,结余并入统筹基金。其退休时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六)我省其他按照粤府[1994]90号文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未执行粤府〔1994〕90号文的地区,在本通知实行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从1994年8月起逐月补缴个人缴费。
    (七)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退休按本通知计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高于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水平。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1. 与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省的现行规定处理。
  2. 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自已经实行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来自未实现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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