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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监〔2006〕5号

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346号)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落实好省劳动保障厅的分工要求,即本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二、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对市属、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在穗各类用人单位(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除外)以及外省、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穗流动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已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在穗流动的建筑施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监察。
    三、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区属、个体工商户、外省县(含县级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辖区内流动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各类派驻商业网点销售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以及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用工所在地的区或者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五、对辖区内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不论是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或是区属企业,各区、县级市及街(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介入,掌握情况,开展调查,及时报告,同时按分级负责制,交由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职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六、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省、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除外)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管辖,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指定或移交管辖。
    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劳动监察处反映。

 
    附件:《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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