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
劳社部发[200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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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和管理,通过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督促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树立和维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见附件2)。 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作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各地要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在今年内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监察局)全部建立,市(地)、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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