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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时间:2013-06-21 16-43-27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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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通告〔2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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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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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实行劳动年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现将我市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
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无需再进行年检。
二、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工规定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一)年审时间:2004年1月份为用人单位自纠自查阶段,2004年2月至6月底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逾期的,可直接到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文德西路仰忠街6号)申请办理。
已参加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单位,穗劳社监编号尾数为:
1和2的单位,请于2004年2月份参加年审;
3和7的单位,请于2004年3月份参加年审;
4和8的单位,请于2004年4月份参加年审;
5和9的单位,请于2004年5月份参加年审;
6和0的单位,请于2004年6月份参加年审。
新参加年审的单位,请于2004年2月至6月期间办理。
市属系统用人单位、集团公司等需要集体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的,请直接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
(二)年审地点:
1、市属各用人单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文德西路仰忠街6号)和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广花四路272号)的服务窗口进行审核;
2、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由本局设在广仁路广仁大厦316室(电话:83374286)的服务窗口进行审核。
四、年审携带资料
(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
3、招用流动人员审批手续;
4、外籍、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凭证;
5、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2003年12月);在职职工未在本单位参保的,提供已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交退休证;
6、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
7、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
8、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2003年12月);在职职工未在本单位参保的,提供已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交退休证;
4、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
五、各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由所属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六、用人单位逾期不参加年审,本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有关劳动保障年审的其它问题,可向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咨询,电话:83304168。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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