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转发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40-33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关字〔199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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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 现将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粤劳关〔1998〕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区)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