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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关于认真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退(离)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40-20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州市总工会

文件

穗劳监字[1998]13号

关于认真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退(离)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组织,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近来我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事件较多,仅9月份,市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超过70%。对拖欠退(离)休人员退休金问题也时有反映。因此,引发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比去年同期呈上升趋势。拖欠员工工资和退(离)休人员退休金,既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给社会安定团结带来严重影响。目前,元旦和春节将至,为了做到事前掌握情况,及早化解矛盾,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产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金问题,各级劳动、社保机构和工会组织联合,将此作为元旦、春节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各单位要专门组织力量,迅速对企业欠薪和拖欠退(离)休人员退休金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区别不同情况,对有支付能力的,要责令其及时发放;确有实际困难的,则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务必在春节前妥善解决。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紧急通知》(穗府[1996]150号)规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和退(离)休金而造成突发事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负责,并包括承担危害社会治安的责任。为此,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如因放任不管,或掉以轻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市领导关于建立企业拖欠员工工资预警制度的指示,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对属(辖)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或退(离)休金一个月的,在督促其补发的同时,要向主管领导报告;如拖欠二个月以上的,要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若不及时如实报告而引起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市政府穗府[1996]150号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危害社会治安责任。各单位要把检查情况填上附表,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或退(离)休金,其职工可直接向市、区、县级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五、各区、县级市劳动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与劳动仲裁部门密切配合,在元旦、春节期间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附:《一九九八年检查及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退(离)休金情况表》(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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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州市总工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