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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40-08
广东省劳动厅 文件
粤劳监[1998]213号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及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收取用工抵押金(物)或其它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营者即将或已经逃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和工资表的,或者职工中知情者提供的证明认定欠薪数额与人数,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三、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与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拖欠工资而引发职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职工的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做好协调工作;需要立案处理的,要尽快立案,妥善处理,维护我省社会稳定。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
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工作,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劳动监察决定(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以下简称法办〔1998〕69号文件)。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作出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示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并按规定预交执行费,如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解决劳动监察决定执行难的问题。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监察决定规定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并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劳动监察决定执行工作的支持,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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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
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办〔1998〕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