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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关于聘任广州市劳动监察协理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39-5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监字[1998]10号

关于聘任广州市劳动监察协理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制定的《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本市的劳动监察协理员,除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可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单位开展劳动年审工作。根据省劳动厅的《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聘任首批劳动监察协理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对象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员、工会干部,人数2-4名(其中1名为部门负责人)。

    二、聘任条件

    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聘任程序

    劳动监察协理员由劳资(人事)、工会部门提名,报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填写《广州市劳动监察协理员聘任审批表》(一式两份,可自行复印),报经本局培训考核合格,予以聘任,并召开聘任大会颁发聘书和劳动监察协理员证,在《广州劳动报》上公布。

    对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属下负有管理企业责任的各专业公司劳资、工会部门是否设劳动监察协理员,由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决定。如需设立,由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提名,并统一填写《广州市劳动监察协理员聘任审批表》,汇总后统一报本局办理聘任手续。

    四、要求

    1.为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单位填写好《广州市劳动监察协理员聘任审批表》,于10月20日前送本局劳动监察处,同时,每人需交小一寸免冠正面相片(黑白、彩色均可)一张。

    2.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这项工作。

    3.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可根据省劳动厅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聘任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

          2.《广州市劳动监察协理员聘任审批表》(编者注:本汇编略)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劳动监察协理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法》、《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控股公司等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人员或工会干部中聘任的、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实行分级聘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业务知识;

    (三)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劳动人事或工会工作二年以上;

    (四)原则性强,正派、廉洁;

    第五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名,并填写《劳动监察协理员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聘任,并发给《劳动监察协理员证》。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报告,并协助迅速处理。

    未设劳动监察协理员的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劳动监察协理员负责劳动监察协理工作。

    第八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问题及建议;

    (三)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本单位劳动违法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事件;

    (四)督促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五)指导本单位认真填写《劳动年审手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监察协理员的工作,对打击报复劳动监察协理员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工作变动;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务。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监察协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经常组织其参加劳动监察活动,对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取得优异成绩的劳动监察协理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在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或更换的,需报聘任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遗失劳动监察协理员证件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承担劳动监察协理任务时,由聘任机关予以解聘,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协理员实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并由省劳动厅予以公布。

    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工作的,注销其劳动监察协理员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