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监字[19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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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
广州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省政府和劳动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审查案的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教育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管辖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工作,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后将其劳动规章制度连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 (四)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其劳动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自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劳动规章制度向全体职工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按指令限期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由此造成劳动者损失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审查备案手续。 附件: 1.《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本汇编略) 2.《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本汇编略) 3.《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达回证》(本汇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