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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关于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订及鉴证”等概念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35-48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关字[1997]8号

关于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订及鉴证”等概念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订及鉴证的概念、原则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条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主要标志,并由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

1、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衡量自身及对方是否符合用工条件和应招条件,以及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条款是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抵触,条款是否齐全;

3、合同条款的措词是否准确,含义是否清楚;

4、违约、赔偿责任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5、涉及双方切身利益的补充条款是否明确、合法;

6、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是否明确。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双方各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各自应尽义务的活动。

(一)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劳动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用规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履行全部义务。

2、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履行行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中规定了什么内容,就应当履行什么内容。合同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得履行。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只要劳动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则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同样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原订合同的全部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故无法全部实现,或双方(单方)认为有必要调整合同内容,而需通过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对原订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使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全面履行。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1、当事人提出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

2、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只是变更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

3、合同变更一般是修改、增加或减少部分条款内容。这种变更条款的依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4、合同变更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对合同内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达成新的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合同中除变更的条款外,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无法全面履行,需要在合同期满以前对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提前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件和赔偿责任,但必须遵循平等和合法、合理的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所有应取得的全部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的;

(四)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而消亡的;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的;

(五)劳动者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六)劳动者死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发放生活补助费。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鉴别,并给予证明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它是对劳动合同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

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

(一)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资格的合法性;

(二)审查建立劳动关系行为的真实性;

(三)审查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四)审查劳动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及可行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新的用人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也是一项新的工作,它与固定工用人制度在概念上,实际操作上都是完全不同的,请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