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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29-51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总工会

文件

穗劳法字[1996]第010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工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有关单位劳资处(科)、工会:
    为配合全国人大、广东省人大对我市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开展全省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的通知》(穗劳法字[1996]009号,8月20日已转发)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在全市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法》颁布二周年为契机,以全国人大、省人大执法检查为动力,再次在全市掀起群众性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热潮,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市,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1.成立“广州市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劳动局张应进局长担任,市总工会副主席杜美娴、市劳动局纪检组组长吴晖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吴晖同志兼任,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曾中宏处长、市总工会副秘书长何素兰、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陈继红、市劳动局法规处沈源副处长、市劳动局办公室高瑞友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劳动局法规处、劳动监察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劳动关系处、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劳动服务公司、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及市总工会有关处室派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安排检查工作。
    3.各区、县级市,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组织检查工作。
    三、检查单位和检查重点
    全市所有企业均要对照《劳动法》进行自查自纠。在抽查阶段,市检查团重点抽查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
    四、检查内容
    1.劳动关系建立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无非法招用童工以及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
    2.企业富余人员和对富余人员的安置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执行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延长劳动时间,支付加班工资等方面的情况;
    5.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6.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缴纳、发放情况;
    7.企业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及内部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情况;
    8.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9.劳动争议解决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0.对贯彻《劳动法》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各企业以自查自纠为主,市、区、县级市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抽查。
    《劳动法》执法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学习阶段(8月30日至9月5日)。市、区、县级市和各主管部门按要求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队伍,制定检查的具体方案。
    各企业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劳动法》,利用墙报、黑板报、广播宣传《劳动法》,播放广州市劳动局和珠江电影制片厂联合拍摄的录像片《劳动者的保护神》(凡未有该录像片的单位,请速到广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订购,地点:文德路仰忠街3号,电话:83304838)。
    2.企业自检和主管部门抽检阶段(9月6日—9月15日)
    各用人单位在宣传发发动的基础上,对照劳动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省劳动厅的要求,填写《劳动监察执法期工作统计表》(样式附后)。在此期间,各区、县级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同时将用人单位填写的统计表汇总。
    3.市组织抽查阶段(9月16日至9月20日)。在市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组成若干个检查团,在全市范围内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市抽查的单位,届时另行通知。
    六、几点要求
    1.这次全国人大、省人大对《劳动法》执法检查,是对本市贯彻执行《劳动法》两年来的一次大检阅,各单位必须认真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严重违法的案件要在教育的基础上进行严肃的处理。
    3.要做好总结和表彰工作。各区、县级市,各主管部门通过检查要对属下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并在9月20日前将检查的书面总结和统计表一并报市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联系电话:83343806,邮编:510030)。
    附:劳动监察执法期工作统计表(本汇编略)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总工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