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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关于做好春运期间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05-58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监字[1996]第001号

关于做好春运期间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劳部发[1995]426号文《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省劳动厅《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穗府[1996]4号文《关于春运期间整顿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组织好民工有序流动,防止和制止“民工潮”的冲击,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春运期间加强劳动监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要把查处私招乱雇外省民工作为春运期间劳动监察工作的重点。加强劳动监察力度,确保省政府“六不准”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要组织专门力量,重点检查所辖区内在车站、码头等地摆摊设点,在工厂、商店、酒搂前及公共场所张贴招工广告和社会中介机构介绍省外民工等行为,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的职业中介及非法的职业培训、招生、招工点档。对社会中介机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收缴、注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各区、县级市劳动监察机构在春运期间,逢周一、三以电话的方式向市劳动监察机构汇报辖区内的基本简要情况,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不得拖延。
    五、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登记春运期间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的日期、人次、检查情况以及查处违纪行为的情况,并于3月25日前以书面总结报市劳动监察机构。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