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6-02-47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
劳办发[1995]209号 |
|
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
湖南省劳动厅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