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政府专区

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6-00-12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5〕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