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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5-55-04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4〕20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

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招待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广泛地对各类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以推动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发展。为此,建议你们尽快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