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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5-54-31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 (1994) 27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参考使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贯彻落实《条例》,适应新时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范办案的需要,我们在总结、吸取各地作法的基础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组织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制作了这套34种仲裁文书样本,并分别编写了使用说明原文件各个仲裁文书样本的说明是附在该样本之后的,本书统一把它们调整到34个仲裁文书之后。现就编写本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编写本书的指导思想是力求使这套仲裁文书样本完整、简明、实用,以推动各地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化,更好地为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遵循:主要的仲裁文书不漏制,可单制也可合制的仲裁文书则合制,可制也可不制的仲裁文书则不制的原则,紧紧扣住《条例》的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努力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仲裁文书样本说明”的内容,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编写的,即:该文书样本制作的依据,该文书的用途,以及怎样应用该文书等。
    三、本书仲裁文书样本的顺序,基本是相应于仲裁的申诉、受理、审理准备、审理、结案等程序排列的,以便实际工作人员查阅。
    四、本书的仲裁文书样本分填充式和拟制式两种。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运用,但应注意不要将两类文书混淆,不能都当作填充式的文书去使用,以免影响仲裁文书的质量和严肃性。
    五、仲裁文书中凡用”×××”表示的地方,均是请各地在印制实用文书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印制具体内容的地方。凡是编号中的〔〕,都是用以填写制作文书当年的年号的。例如〔1999〕、〔2000〕。
    六、仲裁文书中凡有编号”×劳仲案字〔〕第号”的,均应编同一个号码;凡是设有”案号”栏目的仲裁文书,该栏目统一填写该案件仲裁文书的编号:”×劳仲案字〔〕第号”。这样作主要是为了便于掌握、运用同一案件中的各种仲裁文书。

编者1994年6月10日


仲裁文书样本之一的说明


    一、本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的。
    二、本登记表是为了准确记录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间,便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诉书进行审查而供申诉人填写使用的。
    三、凡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诉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均须填写申诉登记表,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案件,如果申诉人是口头提出的或者书面提出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应向申诉人提供统一格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并给予指导,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审批。承办人初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申诉,承办人仍应允许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
    四、通过对劳动争议申诉登记表和申诉书的初步审查,对于那些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且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并将处理结果在”备注”栏中予以记载,为劳动争议案外处理统计工作提供依据。
    五、申诉人是职工的,”姓名”一栏应填写本人的姓名,”单位”一栏应填写本人的工作单位,”住址或地址”一栏应填写本人的住址。申诉人是单位的,”姓名”一栏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单位”一栏应填写本单位名称,”住址或地址”一栏应填写本单位的地址。
    六、”申诉内容”一栏应填写案由概况。
    七、”承办人处理意见”,应将对申诉书的初步审查结果简明扼要地予以记载。例如:”该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或”该争议不符合受理案件,建议当事人不再申诉”。
    八、”备注”一栏可将该案必须记载而其他栏目又不适合填写的内容填入。例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坚持申诉,可在此栏中注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已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的说明


    一、本申诉书样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申诉书是为指导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申诉,供申诉人使用的。
    三、申诉人在书写申诉书时,应用钢笔、毛笔或打印。申诉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诉人。
    四、”请求事项”,是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具体写明。
    五、”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空格不够用时,可续加中页。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的说明


    一、本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劳动争议,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应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的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四、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仲裁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五、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劳动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七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仲裁文书样本之四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填用格式文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有要求申诉人补充其他材料等事项,可在通知书第四项下行增条续写。
    四、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七日内送达申诉人。
    五、送达本通知书,应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一份,如果申诉人是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六、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仲裁文书样本之五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填写本通知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予受理通知书为存根式的,存根留存仲裁委员会,正文送达申诉人。
    五、送交不予受理通知书应使用送达回执。
    六、本文书应用八开纸印制,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应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本之六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诉人应诉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中的空白()是供填写劳动仲裁类别使用的,如(开除争议)、(工资争议)等。
    四、本通知书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诉人。
    五、送达本通知书时,应将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一同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是职工的,不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六、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仲裁文书样本之七的说明


    一、本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二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是对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组成仲裁庭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表的”案由”、”案号”、”当事人”、”受理日期”、”仲裁庭组成人员”等栏目,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人员填写;”审批意见”由组庭审批负责人填写。
    四、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案件受理日期,是指立案审批表上,审批意见的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五、仲裁庭组成人员,可根据案情,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计算,从本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

仲裁文书样本之八的说明


    一、本证明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证明书是供劳动争议企业或单位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时填用的文书。
    三、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在年、月、日中间应加盖单位印章。
    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文书样本之九的说明


    一、本委托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
    三、委托人或委托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无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需要指定代理人时,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劳动争议案的”一句,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即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后面的空白应填写被指定代理人一方当事人的全称。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单位的,在本文书中应写单位全称。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一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或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劳动争议案的”一句,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即双方当事人的全称。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单位的,在本文书中应写单位全称。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二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的人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回避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对回避申请的审批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填写审批意见,以供存档备案。
    四、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五、准予或不准予回避决定的通知方式,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以仲裁决定书的方式进行。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三的说明


    一、本调查提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调查提纲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及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准备进行调查时使用。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被调查人”一栏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职务、住址及工作单位。如被调查人是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
    四、”需查阅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栏应列出有关的单位及要查阅的材料。
    五、”调查项目和要求”一栏应写明需调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完成时间和达到的目的。需要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或委托调查的,应分别写明各自的要求。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四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调查笔录”是仲裁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作记录时使用的文书。仲裁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全部调查,都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三、调查笔录本页不够用时,可接用专用笔录副页纸。
    四、为了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记录完毕,应交被调查人阅读(或念给被调查人听),如发现有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补记,经校阅无误,应由被调查人在笔录的最后一页下方注明:”笔录经本人阅(听)后无误”,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有些重要的调查笔录,可由被调查人在每一页笔录纸的下方签名。
    调查完毕,调查人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名并注明调查的日期。并在上下笔录之间加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五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协助调查时使用的。
    三、本委托书发出时,必须附调查事项的提纲,写明调查的项目和要求。
    四、本文书正文”案件”一词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的劳动争议”,即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号。
    五、本文书应用八开纸印制,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应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六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委托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时使用的。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负责承办的仲裁员填写本表时,选择项:”勘验、鉴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
    五、本表应用八开纸印制,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七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仲裁委员会通知一般事项时使用的。有特定通知书的事项(如:应诉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不应使用本文书代替。
    三、本通知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通知事由和事项”一栏,应填写清楚、明白。如开庭通知,应写明开庭的事由和简要内容等。
    四、”签发人”由主办仲裁员署名,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五、本文书用八开纸印制,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八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开庭裁决前的调解,可使用本笔录;开庭裁决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再进行的调解,应记入”庭审笔录”。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调解笔录是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依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主持人阅后在笔录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五、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九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开庭裁决案件时使用的。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仲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应如实记录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庭审过程中再进行调解的,也应将调解过程记入本笔录,不须另记调解笔录。
    五、庭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后在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名或盖章。如他们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进行补正。
    六、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七、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全过程中评议案件时使用的。如:评议申诉人的撤诉申请、评议调解方案、评议裁决内容等。
    三、本笔录应如实记载仲裁庭评议的全过程,要抓住案件的事实、证据、责任分担等问题,保持发言原意,力求语句通顺。评议结果一定要记录得明确具体,不可模棱两可。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四、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五、本笔录结尾处应由仲裁庭成员分别签名。
    六、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一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仲裁庭对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时使用的。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使用本表时,”仲裁庭意见”一栏,在填写仲裁庭意见后,应签署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名字。
    五、”审批意见”一栏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填写”同意呈报”或”不同意呈报”,同意呈报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二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本笔录是供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使用的。
    三、本笔录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本笔录应如实记录讨论案件的全过程及作出的决定。仲裁庭汇报的案情可摘重点记录,有书面材料的部分可从略,另将书面汇报材料附后。
    五、参加讨论的委员应分别签名,列席人员应写明姓名、职务。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三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同意。本文书就是供仲裁庭申请时效中止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表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使用本表时,”中止期限”一栏可填写自×年×月×日某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某事件结束之日止。事件结束之日能明确日期的,填写具体日期;不能明确日期的,填写大致日期。如:”至本庭收到某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之日止。”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四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的客观情况,应视为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间内。
    四、仲裁庭办案时,对符合时效中止情况的,及时申请中止。经扣除中止时间仍需延长审理时效的,应及时填写本申请表。
    五、本表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五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须填写此文书。
    三、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成立或不成立的,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六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印制实用文书时均可删除,只印文头。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
    四、仲裁调解书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书写。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答辩的理由、事实;
    (三)仲裁庭查实的事实,分清责任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双方达成的协议(应明确、具体、便于履行,并应包括仲裁费的负担)。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七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可根据其具体案情相应拟制。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印制实用文书时均可删除,只印文头。仲裁裁决书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人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的答辩;
    (三)仲裁委员会查实的事实,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八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
    三、”仲裁庭意见”一栏写上仲裁庭意见后,应由仲裁员分别签名。并另附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书,如:调解书、裁决书、同意撤诉的仲裁决定书等。
    四、”审批意见”一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填写,也可由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填写。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九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对确定集体争议代表人数、同意回避申请、决定撤诉案件、发现原裁决书确有错误决定重新处理、终止原裁决执行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时,可使用本文书。
    三、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对作出撤诉处理、同意撤诉申请、不同意撤诉申请、中止审理、补正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笔误时,也可使用本文书。
    四、制作仲裁决定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本文书中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十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三、仲裁建议的主要对象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指出其错误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应简明扼要。引用有关法律法规应注明引文。
    四、仲裁建议书应由仲裁庭人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本文书中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十一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用的。
    三、如果同时送交多种仲裁文书,应在本文书”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写明。
    四、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的,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五、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六、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十二的说明


    一、本仲裁案卷(封面)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仲裁案卷(封面)分正、副卷,供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终结后,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分别归档时使用。
    三、本封面可用硬纸制作,应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应工整。
    四、本封面”仲裁案卷”后的(卷)应根据需要填写为(正卷)或(副卷)。
    五、”案由”一栏应高度概括,简洁明了。
    六、”处理结果”一栏应注明是一次裁决结案或者是当事人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仲裁监督程序再次裁决结案等。
    七、独任仲裁员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仲裁员可在第二格”仲裁员”栏内署名。
    八、副卷应随同正卷一并归档存放。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十三的说明


    一、本案卷目录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案卷目录供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终结,归档登记卷内文书和以后查阅案件材料时使用。
    三、本案卷目录应字迹工整,准确无误。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十四的说明


    一、本备考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备考表供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终结,归档时说明有关情况和以后记载有关事项时使用。
    三、本备考表每册卷宗应附一张,可用硬纸制做,装订在案卷材料的末页,可起封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