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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劳动部关于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5-53-29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4〕130号

劳动部关于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贯彻《劳动监察规定》,保证劳动监察人员持证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和“劳动监察胸卡”(以下简称劳动监察证件)发放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和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二、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选任的劳动监察员要组织劳动法规、政策和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凡经劳动部或时辖市统一编号。两部分号码之间用横线“——”联接。例如:北京市某劳动监察员编号为01——00001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规定如下:

北京01天津02河北03

山西04内蒙古05辽宁06

吉林07黑龙江08上海09

江苏10浙江11安徽12

福建13江西14山东15

河南16湖北17湖南18

广东19广西20海南21

四川22贵州23云南24

西藏25陕西26甘肃27

青海28宁夏29新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