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政府专区

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5-53-15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4〕4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劳〔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劳动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补偿问题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没有制定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应执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请转告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