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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广州市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养〔20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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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从2008年1月起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1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2元。 (二)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三)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在第(一)、(二)项调整的基础上,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455元的,按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凡在单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差额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在原单位发放的差额中作相应的扣减。 四、按照《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和《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享受离休待遇的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参加本次调整,待机关离休费调整时按机关办法执行。 其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离休人员,按本办法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2008年1月至6月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分别从所属统筹区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七、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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