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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7〕4号

关于广州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2007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7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从2007年7月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2元。其中,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4元。
    (二)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再按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增加。
    (三)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在第(一)、(二)项调整的基础上,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第一款的规定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297元的,按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人员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
    四、凡在单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差额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在原单位发放的差额中作相应的扣减。
    五、按照《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和《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享受离休待遇的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参加本次调整,待机关离休费调整时按机关办法执行。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分别由所属统筹区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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