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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函[2007]2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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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为适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4月1日起,我市公费医疗人员的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将作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为37元/床・天。 二、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以37元/床・天为基数,按处级人员及相应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1.5倍、局级人员及持优先医疗证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倍、副市级人员2.5倍、正市级及以上人员3倍的标准确定。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低于上述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四、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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