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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7〕109号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做好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工作,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展对我市所有尚未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工作。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将采取分步展开和预约送审的方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展社会失业人员及档案保管在各类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2007年8月1日起,开展在职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
    二、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送审的处理办法。即:需要送审的单位,先对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人数进行清点,对职工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到本局网站(www.gzlss.gov.cn)上进行预约登记,由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三、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具有档案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四、各单位送审时必须携带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属社会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经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人事代理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可到本局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供给审核机构。
    五、为保证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及时审核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对于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前随送随审。
    六、从2月起,启用新版的《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各单位原已领取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仍可继续使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可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小北路65号)专项业务科及本局综合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领取。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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