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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5-02-3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6〕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农转居”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申领等事宜制定如下办法。
    一、参保登记
    (一)村经济合作社(或改制公司,下同)对本经济合作社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农转居”人员(下称“参保人”)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在本经济合作社范围内进行公示。
    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填写《广州市农转居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户籍资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本村经济联社(或改制总公司,下同)复核。
    (二)村经济联社对村经济合作社报送的《申请表》及户籍资料进行复核,并通过村社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中加具确认意见。如有异议,则将有异议的人员退回村经济合作社按原程序再次审核、公示、呈报。
    (三)村经济合作社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经村经济联社审核确认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参保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将一份《申请表》送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济合作社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村经济合作社当月申报的情况核定该经济合作社及参保人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五)已参保的经济合作社月内有人员变动的,需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当月月底前到参保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人员的变更手续。
    每月新增的参保人,均需按上述第(一)、(二)、(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并送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对于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经济合作社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经济合作社上月的人数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每年5月底前,经济合作社应根据本经济合作社全部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情况,具体商定新一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七)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1、填写《广州市农转居人员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2、在预缴期间内,可以申请为参保人办理减员手续;
    3、预缴期满未再次申请预缴的,需停止缴费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否则,视同参保人继续参保,缴费方式转为以预缴期满时的缴费基数按月缴交。
    预缴基数递增的情况见《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率情况表》(附件4)。
    (八)缴费情况的查询及相关凭证。
    参保人在参保状态下,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网址为www.gzlss.gov.cn)查询、打印个人的缴费情况。也可以由经济合作社到参保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打印个人的缴费情况。在办理减员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供被减员人员的缴费明细表。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社保年度,将提供一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供参保人查阅。
    (九)对于需要办理趸缴、符合财政资助的参保人,需提供经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到经济合作社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趸缴和核定财政资助金额的手续。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
    村经济合作社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其开设的银行账号中划扣。
    经济合作社在新参保的次月10日前需到所在区(市)的地税部门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月核定的应缴数,在当月的18日前划缴养老保险费。如果划缴不成功,经济合作社需及时到所属区(市)地税部门征收大厅补缴。如超过当月23日仍未缴交当月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
    三、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保人填写《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6),经济合作社加具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经济合作社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二)经审核,对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将在次月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其办理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个人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经济合作社在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次月,凭本经济合作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申请人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每月的18日前划入其个人存折。
    (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验证时间及办法。
    经济合作社每年3-6月份,应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报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四、申请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有以下情况的,参保人(或其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2.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出国定居;
    3.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
    4.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以下三种情况尚需分别提供的资料。
    (1)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需提供:
    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的需提供: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需提供:
    ①死亡的证明材料(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证明;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三)发放的形式
    经济合作社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支付的金额划拨至经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上,再由经济组织将待遇发放给申请人。
 
    附件:

  1.《广州市农转居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广州市农转居人员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4.《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率情况表》

  5.《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

  6.《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