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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5-02-0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6〕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
          2. 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
          3. 公示格式样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为推进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现对“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的审核、划拨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至2006年7月1日,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享有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有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农转居”的人员;或2006年7月1日后经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妥“农转居”手续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二)“农转居”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或2006年7月1日以后征地的“农转居”人员,在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到村后一年内,办理了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三)参保时,按穗府〔2006〕21号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趸缴养老保险费。
  二、资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由本人如实填写《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或改制公司,下同)初步认定后,在村社公务栏公示7天;对于存在异议的人员,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再次对被提出异议的人员及所反映问题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直至没有异议。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村经济合作社在《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中加具审核及公示情况的意见,送本村经济联社(或改制总公司,下同)审核,并由村经济联社通过村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的加具确认意见。如有异议,则将有异议的人员退回村经济合作社按原程序再次审核、公示、呈报。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村经济联社审核结果,填写《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连同《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一并送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资助资格。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及村经济联社的审核程序、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申请表》及《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做出审核意见。
  对于2006年7月1日后经批准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征地补偿款支付完毕后,直接将征地公告文号、补偿款支付完毕的时间、补偿安置人数等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资助标准。
  符合资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在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含60%)以下的部分,按其相应应趸缴养老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缴费基数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部分的趸缴费用,不予以资助。
  四、资助资金的划拨。
  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资助资格的审定情况,具体核定每名符合资助条件参保人的应资助金额,会同区、县级市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各级财政应资助的具体数额,并抄报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于次年1月底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将资金量平分10年,向市财政局提出每年资金划拨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年市人大审议通过财政预算后统一将市、区、县级市负担的资助资金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社保经办机构做好账务处理。应由各区、县级市负担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通知各区、县级市专项上解市财政,年终市财政局与区财政局进行清算。
  各级政府应根据城镇化进程的工作安排,将政府资助所需要的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以确保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