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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58-58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文件
穗医管〔2006〕25号

关于广州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及挂钩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3号,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广州市直属单位和各区属单位公费医疗统一执行《医保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医保药品目录》时,药品记帐比例按现行市公医办理医疗费结算标准:门诊在职干部及家属个人自付20%、退休个人自付10%;住院在职干部及家属个人自付10%、退休个人自付5%;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军门诊、住院免自付。取消原部分药品个人自付30%费用标准。
     二、7月1日后享受市公费医疗人员办理出院,按《医保药品目录》办理医疗费用结算。但对已在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办理了费用结算手续的在院病人,不按《医保药品目录》补记帐。
     三、《医保药品目录》中备注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仅限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伤病人使用。
     四、广州市家属统筹医疗依照《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其中小儿用药,增加医保药品目录中《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的补充目录。
     五、《医保药品目录》中药品“人血白蛋白”,按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10号)规定,暂时由个人自负。
     六、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和家属统筹医疗享受人员,符合使用药品伊马替尼胶囊治疗条件的,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的函》(粤劳社函〔2005〕12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