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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58-1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6〕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

 

  为科学有效地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对社会保险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专家库的适用范围
    专家库适用于局机关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管理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不含指定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的诊断工作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费用审核工作)等工作需使用医(药)专家的业务。除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使用专家库以外的医(药)专家。
  二、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由本局医疗保险处和工伤生育保险处共同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立和管理。医疗保险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二)专家库经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在通知专家本人及所属医院的同时,抄送本局有关使用单位。
  (三)在专家库的基础上,建立“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作为二级专家库,仍由工伤生育保险处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原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四)市医保中心可临时或相对固定的聘请专家库以外的退休医、药专家,协助开展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日常审核工作。
  (五)专家资格的有效期限为2年,专家成员在有效期限内退休的,继续保留专家资格,待2年期满变更专家库时统一退出。
  三、专家库的使用规则
  (一)选用专家应遵循如下原则:
  1. 专业对口原则。为确保专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所选专家的医(药)学专业须与涉及的业务活动相对应。
    2. 公平选用原则。为体现选用专家的公平性,同一专业的专家应当来自不同的医疗机构,并合理搭配医疗机构的等级,同时照顾不同隶属单位的医疗机构。
  3. 单位回避原则。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业务活动,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
  4. 相对稳定原则。为便于培训并确保审核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办理同类业务抽选的专家成员尽可能保持相对稳定。
  5. 人数适量原则:单项业务原则上控制在5-7人以内;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每一专科为3人或者5人;技术指导、征求意见或调研、论证、评审等业务,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选用专家人数应为奇数。
  专家的人数可由使用单位根据审核工作量合理确定,使用单位有责任对专家的工作质量、效率和公正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需使用的专家,由使用单位按原规定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抽选。
  (三)较大型的咨询、调研、论证等业务活动需使用专家时,由使用单位提交活动请示时,附送从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成员名单,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应当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2号)规定的专家职责,科学的组织业务活动,切实发挥专家的作用。
  四、专家成员的培训及信息交流
  (一)各使用单位应当有计划的组织社会保险医(药)专家进行相关政策及业务的培训;
  (二)及时将新出台政策、法规的文件发放给专家;
  (三)不定期向专家传递有关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并建立双向信息沟通机制。
  五、专家劳务费的支付
  聘请专家的劳务费由使用单位按市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