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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部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记帐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文件
穗医管〔2006〕13号

关于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部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记帐的通知

市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的管理,优化费用支付规程,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等5家医院实行公费医疗部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记帐管理。由原个人(或单位)垫付后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改为医院按原规定项目收费标准办理费用记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帐项目
     人工晶体;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人工内固定材料;肾移植、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出)、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各类造影;家属行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和体外碎石等。
     二、申办手续
     按照目前广州市公费医疗干部、职工特殊仪器检查治疗申请手续,就诊时由上述医院的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经医务科(处)和病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记帐。
     三、记帐标准(见附件)
     四、记帐比例
     按现市公医自负比例标准:在职干部及家属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残军免自负。
     希望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通知工作,同时,配合医院做好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审批手续。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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