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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200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年报编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54-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函 [2005] 233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200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年报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06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年报的编报、汇总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年报编制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要对各项基金的运行情况、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转,编制各项基金的财务报告。
    (一)为确保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年报(以下简称年报)与决算数据的一致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完成全部对账工作,核对无误后方可编制年度报表;二是统一结账时间,根据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原则,2005年决算的最终结账时间为12月31日,收入户存款、国库存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暂存其他账户存款务必于12月31日前划入财政专户,12月31日以后的未达账项不再列入2005年核算范畴;三是明确对账项目,具体对账项目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债券情况:票面金额、期限、利率、付息方式,定期、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数额过大的要在年报分析报告中说明原因);财政专户利息收益情况;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调剂金的分配明细等情况。税务征收地区税务部门缴入财政专户的数额要与社保机构的实收数、国库划入财政专户数、财政专户收到的数额核对一致。社保征收地区收入户划入财政专户的数额要与财政专户实际收到的数额核对一致。
    (二)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各项基金的收入准确入帐,支出要按规定用途如实列支,关闭破产企业的预收款等应计入各项基金收入不得转到往来挂帐。
    (三)2005年年报中统计项目与2005年劳财两部决算的统计项目一致的,以两部决算的填报口径和指标解释为准;其余项目仍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布置的填报口径和指标解释为准。2006年季报按2005年年报格式编报,不再另行发文。
    (四)省级单独设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经办机构的,可以单独上报,也可以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上报。不同险种的经办机构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所填报表不能重漏。
    (五)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行业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基金收支情况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反映,填入年报附01表和附02表。
    二、关于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
    基金预算在基金财务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编制预算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预算编制中,要认真测算收入和支出等各项指标,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做到内容真实,计算准确,数据可靠,全面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要按照《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50号)的要求编制。
    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年报报送要求
    (一)请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年报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格式采用我部下发的Excel格式)报送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处。
    (二)年报和预算纸质报表在年报会审会报到当日上报(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年报会审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具体包括年报和预算报表各一套,财务报告和预算编制说明各1份(A4纸,单独装订成册),年报和预算电子软盘各一套。
    (三)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将预算和年报电子版格式发送至各省级经办机构财务处(科)的电子邮箱,请注意查收。
    各地区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年报的编制、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