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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调整广州市2005年度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41-3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5]2号

关于调整广州市2005年度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5]77号)的规定,从2005年7月起,对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5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需要,按有关规定,所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其2005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划分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2003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确定,即基础养老金为470.6元/月;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2005年6月的基本养老金减去基础养老金后的剩余数额。
    基本养老金划分后,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率同步调整,即由原来的470.6元/月调整为517元/月,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率(5.85%)的50%进行调整。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仍低于本统筹区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平均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调整后,市本级统筹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994元/月。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等统筹区由当地统计公布。
    三、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
    四、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后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五、2005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增加2.93%。
    六、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并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