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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40-1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工伤[2005]1号

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这种情形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本局《关于认定工伤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4〕1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依法推行社会保险,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实行“五险合一”参保。但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在目前所有险种暂不能同时全部参加的情况下,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先参加部分险种。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长期待遇支付政策,按我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伤残津贴的核定,以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如果其月平均工资达不到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水平的,按月最低工资额为计发基数;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以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计发基数。
    四、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
    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四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