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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37-2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5]46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本市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直接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省略街道或镇推荐环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担负对借款人资格、申请资料的核对确认和申请条件、贷款用途等情况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印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2004]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进度。从2005年第一季度起,将按季度通报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根据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2003年全省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反映,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其主要原因是手续繁琐、效率过低,下岗失业人员负担过重,担保机构不能切实履行担保职责,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等。为切实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凡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和《再就业优惠证》等材料,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开办事大厅或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采取定期集中办公的方式,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凡是能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具体事务,一律由部门(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代办。 
    二、进一步简化或取消反担保,切实减轻下岗失业人员的负担
    (一)下岗失业人员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不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当事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
    (二)实行公务员等个人信用担保的,经办银行凭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其身份和工资收入证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审核放贷。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律取消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凭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创业培训结业证,审核放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把创业培训质量关,对创业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或指定)并由地方财政划拨工作经费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切实履行担保职责,不得以抵押、质押或个人信用保证等方式要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
    三、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一)无担保机构,采取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当经办银行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财政部门在本机构存放的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的2倍以上(含2倍)时,财政部门可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1%给经办银行手续费。手续费于次年3月31日前拨付经办银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经办银行支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按银发〔2004〕5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分担20%的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核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不分担贷款损失。
    四、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范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种养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享受微利项目贴息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调动下岗失业人员代款积极性
    (一)各地要根据地方财力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的需要,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额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凡其中1名或多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抵押物等于总贷款额内,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六、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属地化原则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向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七、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监管,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效能
    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得擅自改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用途。凡截留、挪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省将收回已下拨的小额担保贷款补助资金。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深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物价、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监督指导基层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折不扣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从2005年第一季度起,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配合,按季度通报各市小额担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推动工作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