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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33-0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4〕555号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中除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外,都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参加失业保险,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属下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务必在2004年12月24日之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逾期办理的,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因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规定给予赔偿。
    附件: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