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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贯彻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
时间:2013-06-21 14-32-5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4〕9号

关于贯彻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商广州警备区政治部、后勤部、广州市民政局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随军后未能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未就业随军配偶凭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及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在原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随后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转入手续。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市。未就业随军配偶所在单位凭有关参保资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同意接收函,随后携带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填制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二、关于医疗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就业并参加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转入本市。未就业随军配偶所在单位凭有关参保资料及《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手续后,再携带经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广州市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登记表》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转入手续。
    三、关于失业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在随军期间有工作并参加失业保险,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选择在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附件: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 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警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想方设法落实好、解决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培训,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在军地之间顺利衔接。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辖区内部队共同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对需要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军地双方协商办理。部队政治机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人员,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部队团以上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接续工作。对符合城镇失业人员条件的未就业军人配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的有关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军地各方要积极配合协作,相互支持,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合理确定对象范围,实事求是,实现应保尽保,切实为随军配偶提供便利和服务,军地双方要及时相互通报人员流动和就业变动情况,妥善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把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做好,做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