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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保险年度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31-2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4〕8号

关于2004保险年度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管办、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综〔2002〕34号)的精神,现就2004保险年度(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本市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的缴费基数递增比例及托管生活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保险年度本市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穗劳社综〔2002〕3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基数按12.5%递增。移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0年的,差额年限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缴费基数增长率按《关于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进行递增(即按15%比例递增)。
    二、2004保险年度本市市属、区属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预缴托管生活费的标准执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文)有关规定,即原则上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人平均退休费发给,也可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0%确定,但不得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离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的110%。由企业确定标准,缴费后由退管机构代管代支。
    三、请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上述的规定精神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