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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4-2005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30-06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4]3号

关于公布2004-2005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上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4-2005社会保险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以200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标准不作调整,仍按每人每月4.11元的标准征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标准仍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